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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的参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
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
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披露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
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填报内幕信
第八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时,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披露临时
报告,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供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公司证券的其他持有人及公众人士评估公司
的状况所需要的,或避免公司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所需要的,或可合理预期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上海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
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
公司应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告,如有变更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畅通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
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
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对公司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
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
第三十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
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
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直接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三)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总经理要积极支持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
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以及定期报告、临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
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一)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资金
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高级副总裁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
(二)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
(四)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第三十九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
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第四十五条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六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第八章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四十七条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四十八条证券法务部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
第五十条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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